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129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5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大朗镇开心百货附近住处,以600元卖给违法人员徐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二人在钟某某住处共同吸食部分甲基苯丙胺。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钟某某驾车到本市黄江镇盛昌街76号附近,在车上以600元卖给违法人员徐某某甲基苯丙胺,徐某某随即离开。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钟某某驾车到本市黄江镇盛昌街76号附近,在车上以600元卖给违法人员徐某某甲基苯丙胺,徐某某随即离开。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大朗镇开心百货附近住处,以200元卖给违法人员徐某某甲基苯丙胺,后二人在钟某某住处共同吸食部分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日18时许,在本市大朗镇土地九州电气有限公司附近路段,被告人钟某某到违法人员王某甲所驾驶汽车旁边将甲基苯丙胺交给王某甲,后收取600元现金。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普宁市大坪镇向违法人员王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四次。其中2018年12月份一次,收取100元现金;2019年1月共三次,分别收取现金100元、200元、100元。
201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大朗镇沙步村沙常二路路段向违法人员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六次,交易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9年4月份为500元、2019年6月为600元、2019年10月为650元、2019年10月为650元、2019年11月1日为650元、2019年11月6日为700元。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大朗镇沙步土地坑市场开心百货附近向违法人员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四次,时间分别为9月7日、9月27日、9月30日、10月10日,每次交易金额为500元,钟某某经微信收取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徐某某、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赃物毒品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手机恢复数据等电子数据,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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