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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追加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追诉[2019]1号

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以安检公刑诉[2019]95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钟某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安检公刑诉[2019]95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因吸毒人员朱某某打电话向其购买冰毒,便打算将一星期前向“大瓶”(身份不明,在逃)以500元购买0.5克冰毒吸食后的剩余0.3克卖给朱某某。当晚两人约定在福安市城南街道如春宾馆后门处交易。之后,朱某某乘坐摩托车到达如春宾馆后门处后,被告人钟某某将该0.3克冰毒以人民币600元贩卖给朱某某,从中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安检公刑诉[2019]95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04页,检察材料壹册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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