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与黄某约定在益阳市人民医院附近进行毒品交易。钟某某、黄某及其丈夫姚某某到达益阳市人民医院对面巷子里后,商定姚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购买三小包毒品海洛因。三人在进行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姚某某身上搜查并扣押0.22克白色粉末。经鉴定:从姚某某身上扣押的白色粉末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健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