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21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89********,壮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举报人吴某某在闲鱼平台发现有个账号出售大麻,遂添加对方微信(QQ54963****,昵称“****”)。该微信即被告人钟某某所有,后二人在聊天中多次提及大麻交易,被告人钟某某向吴某某展示毒品大麻照片,并商定以15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出售大麻一克,以快递方式邮寄到吴某某所在的深圳市宝安区**。当日1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圆通快递(816964******)向吴某某邮寄含有毒品大麻的快递包裹。11月16日晚,该快递抵达深圳,后吴某某拿取并带到宝安分局万丰派出所。在民警监督下吴某某打开此包裹,拿取疑似毒品一小包。经司法鉴定,该小包疑似毒品重1克,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及四氢大麻酚成分,其中四氢大麻酚含量为 7.39mg/g(0.7%)。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其住处广西柳州市**路**号**栋**单元**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称其销售的是火麻而非毒品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毒品及快递包装袋、快递单;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判决、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从举报人吴某某手机内提取的其与被告人钟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闲鱼聊天记录,从被告人钟某某手机内提取的其闲鱼店铺信息、淘宝聊天及交易记录、《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19年7月16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