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举报人吴某某在闲鱼平台发现有个账号出售大麻,遂添加对方微信(QQ54963****,昵称“****”)。该微信即被告人钟某某所有,后二人在聊天中多次提及大麻交易,被告人钟某某向吴某某展示毒品大麻照片,并商定以15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出售大麻一克,以快递方式邮寄到吴某某所在的深圳市宝安区**。当日1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圆通快递(816964******)向吴某某邮寄含有毒品大麻的快递包裹。11月16日晚,该快递抵达深圳,后吴某某拿取并带到宝安分局万丰派出所。在民警监督下吴某某打开此包裹,拿取疑似毒品一小包。经司法鉴定,该小包疑似毒品重1克,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及四氢大麻酚成分,其中四氢大麻酚含量为 7.39mg/g(0.7%)。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其住处广西柳州市**路**号**栋**单元**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称其销售的是火麻而非毒品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毒品及快递包装袋、快递单;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判决、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从举报人吴某某手机内提取的其与被告人钟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闲鱼聊天记录,从被告人钟某某手机内提取的其闲鱼店铺信息、淘宝聊天及交易记录、《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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