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某在钟山县**镇**村**附近,于2020年5月2日贩卖价值95元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2020年5月11日贩卖价值90元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钟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银
检察官助理:杨娟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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