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黄田路口一间墓碑店对面以250元的价格将冰毒0.3克贩卖给林某某。
2、2020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黄田路口一间墓碑店对面以500元的价格将冰毒1克贩卖给林某某。
3、2020年4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黄田路口一间墓碑店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冰毒0.4克贩卖给叶某某。
4、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黄田路口一间墓碑店门口以250元的价格将冰毒0.3克贩卖给叶某某。
5、2020年4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酒店对面树下以500元的价格将冰毒1克贩卖给叶某某。
6、2020年4月2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路**酒店对面**二手车行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冰毒11包,净重4.9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荣凡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量刑建议清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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