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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550号

被告人钟耀辉,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2年5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耀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钟耀辉经微信联系后,去到广州市黄埔区火村孖墩街2号门前路段,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净重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购毒人员董某某。交易完成后,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从董某微处缴获上述交易毒品;从钟耀辉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台、毒资人民币900元,并另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耀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耀辉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耀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耀辉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钟耀辉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耀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耀辉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四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1克、作案工具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等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关于钟耀辉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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