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550号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耀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钟耀辉经微信联系后,去到广州市黄埔区火村孖墩街2号门前路段,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净重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购毒人员董某某。交易完成后,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从董某微处缴获上述交易毒品;从钟耀辉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台、毒资人民币900元,并另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耀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耀辉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耀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耀辉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钟耀辉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耀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耀辉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四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1克、作案工具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等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关于钟耀辉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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