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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钟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9********,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先后多次从钟某丙(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分别多次售卖给吸毒人员钟某强、钟某和等人,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台;2.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户某某材料等书证;3.证人钟某强、钟某和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及同案人钟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鉴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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