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钟某某在其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号**号通过操作手机和电脑,为色情网站“橙**”、“KIS***”、“M**”、“久**”、“钻**”等网络平台做代理,低价买进,高价售出含有淫秽视频的激活会员的激活码(亦称“卡密”,买家使用激活码激活会员后,可观看平台内约5000个视频),从中牟某。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上述地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案发之日,被告人钟某某共买进834个卡密,其中售出762个卡密,获利约4200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登录被告人钟某某代理的几个网络平台,可以打开其中的“橙**”平台,随机选择其中一部分124部视频进行录制生成视频文件,共录制生成124段视频文件。经鉴定,该124段视频均为淫秽物品。被告人钟某某共卖出“橙**”平台卡密125个(每卖出一个“橙**”卡密,买家至少可观看124段淫秽视频)。公安机关通过登录被告人钟某某手机“KIS***”平台,对平台直播内容的不同视频进行拍照提取21张照片,经鉴定,其中21张照片为淫秽物品。被告人钟某某共卖出“KIS***”平台卡密126个(每卖出一个“KIS***”卡密,买家至少可观看21段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橙**代理后台网页截图、收款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KISS直播平台视频截图21张、115售卡网后台管理网页截图、微信提现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广东安证鉴定书复函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笑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随案移送: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现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石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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