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互相添加微信好友,并在微信上向莫某某谎称不用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资格证,并于2020年1月5日在梧州市龙圩区南宁百货附近停车场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形式收取莫某某人民币10000元定金。在收取钱款后,未帮莫某某申请办理驾驶资格证,并虚构桂俊驾校张科长身份进行推脱,拒不归还钱款。
2019年时,被告人钟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办理廉租房居住权等虚假信息,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其朋友圈获知后,于2020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先后通过手机银行、微信转账等形式向钟某某交付了人民币60000元定金,随后被告人钟某某以各种理由延期交房,并拒不退还钱款,经公安机关向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调查取证,证实该部门没有收到相关申请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雄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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