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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口罩出售信息,诈骗了被害人冯某某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8500元。案发后,钟某某已退还8500元给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雪颖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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