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29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住苍南县**镇**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与廖某某、白某某(均已判决)、金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将提供的个人征信信息和不动产信息进行伪造修改后,由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借款人,白某某、金某某作为担保人,使用虚假的资料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事后,廖文义分得13.3万元,金某某分得6.5万元,被告人钟某某分得2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钟某某已还款被害人蒋某某2万元及一条金项链(变卖1.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其家属已退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款材料、个人征信报告、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苍南县人民法院拍卖预告、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及同案人员廖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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