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村**号,住聊城市茌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聊城市茌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茌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至2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以销售医用口罩、体温枪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纪某某4000元、肖霞8990元,并用于购买手机及个人生活消费等。现阶段,被告人钟某某已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3.被害人纪某某等人的陈述;4.牛玫瑰的证言。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德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涉案款物手机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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