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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现住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钟某某经刘某某(未到案)介绍以每天每台50元的报酬进行“多卡宝”(一种支持多个手机卡切换、待机设备,可远程软件操控)操作、维护。10月26日左右,被告人钟某某从唐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20台“多卡宝”、5台路由器、80张手机卡,并由唐某某教会其如何操作。11月1日,在常宁市**镇万豪宾馆,由李某某(未到案)安排钟某某开始操作“多卡宝”,11月2日、3日被告人钟某某在该宾馆操作“多卡宝”。11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租赁了常宁市**镇文明北路商住楼1弄3栋301号房继续进行“多卡宝”操作、维护。11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以200元钱每天的报酬招聘谭某某(另案处理)操作、维护“多卡宝”,11月12日被告人钟某某用谭某某的手机网购10台“多卡宝”。11月20日,谭某某在该租房被抓获,现场缴获“多卡宝”设备35台,路由器9台,手机卡443张,涉案手机3部。

经统计,被告人钟某某及谭某某的上线利用他们用“多卡宝”操作的手机号码在全国各地诈骗9起,共计金额222676.64元:

1.2019年11月10日通过电话“1537381****”以“快递理赔”骗取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害人张某甲18900元。

2.2019年11月10日通过电话“1893274****”以“快递理赔”骗取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害人赵某某21580元。

3.2019年11月10日通过电话“1893274****”以“快递理赔”骗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害人张某乙14914.3元。

4.2019年11月11日通过电话“1306982****”以“快递理赔”骗取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害人马某甲19900元。

5.2019年11月11日通过电话“1309394****”以“快递理赔”骗取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被害人郭某某31720元。

6.2019年11月11日通过电话“1537306****”以“淘宝理赔”骗取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被害人杨某某5899元。

7.2019年11月12日通过电话“1309394****”以“快递理赔”骗取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害人廖某某28998元。

8.2019年11月13日通过电话“1316362****”以“快递理赔”骗取浙江省嘉善县魏墉街道被害人李某某37866元。

9.2019年11月20日通过电话“1897084****”以“金融借款”骗取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害人马某乙42899.34元。

2019年11月23被告人钟某某到常宁市水口山公安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多卡宝、SIM卡等物证;2.银行对账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黎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乙、赵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及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芸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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