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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肖某某(在逃)承包的宁乡市**街道**大市场**栋**号门面刷油漆,因人字梯绳索断裂导致钟某某摔伤。钟某某在宁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肖某某找钟某某商量,要求其谎称自己在家中做事受伤,这样就可以用医保报销一部分费用,减轻自己的负担。被告人钟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其母亲覃某某在香山新村村委开具一份在家做事摔伤的证明材料,肖某某伪造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交给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将所有材料交给其母亲覃某某,由其于2018年5月20日在宁乡市人民医院医保局窗口办理了出院手续,共骗取医保费用10176.64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非法所得10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医保报销医院审核表、住院结算单、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贺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覃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医疗保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钟某某与肖某某构成共同犯罪,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积极作为,应认定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2.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被告人钟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176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永中

检察官助理:廖  伟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本页无正本)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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