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85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4********,畲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工作的瑞安市**街道**店内,趁同事龙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桌上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之后又登录龙某某微信,冒充龙某某身份,以没钱交房租为由,骗取老板娘蔡某某人民币100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店内被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钟某某现已退还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20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6976****。
1. 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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