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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杭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路**号**单元**室,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街道**居**幢**室。2008年10月4日因吸毒被上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拱墅区丰登街381号杭州领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被害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53万的价格向房东李某某购买拱墅区**小区**幢**室二手房交易事宜时,张某某因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与李某某产生纠纷。被告人钟某某为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虚构其有能力处理该纠纷,欺骗被害人张某某将手头持有的150万购房款先转至钟某某个人账户,后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钟某某将张某某陆续打给其个人账户的购房款、税费、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2 027 070元用于归还其个人所欠高利贷,并最终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1.2017年8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将购房款人民币90万元转至钟某某个人账户,后被钟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所欠高利贷;

2.2017年9月30日,被害人张某某将中介费、税费共计人民币162 070元(其中中介费为7.5万元)转至钟某某个人账户,钟某某将税费87 070元用于归还个人所欠高利贷;

3.2017年10月9日、10月18日,被害人张某某将购房款103万元、违约金1万元转至钟某某个人账户,后被钟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所欠高利贷。

2018年12月26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区**街道**居**幢**室抓获被告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明细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郑某某、骆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琴芳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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