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87********,苗族,小学五年级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屯昌县**场****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与陈某甲(已判决)一起办理了用户名为钟某某、尾号为8879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上线陈某乙(已判决),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后陈某乙将该银行卡提供给上线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又将该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诈骗。2020年1月7日,被害人万某某被骗资金人民币28022元被他人通过叶某甲(已判决)及叶某乙(已判决)、叶某丙(已判决)、薛某某(已判决)接受、转移至该银行卡中。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告人钟某某与陈某甲一起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陈述;

3.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检察官助理:潘昊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