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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7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5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谎称其师傅“陈某某”通过有关领导拿到南宁市会展中心楼房,凡是能够通过“神台”显示就可以低价买房。2017年8月至9月期间,钟某某通过玉某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分多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栋**单元**号房内和南宁市民族商场等地骗取被害人陆某某现金人民币29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玉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297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协和医院;

2.全案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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