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自报),女,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朋友。2019年1月2日,李某某联系钟某某,希望钟某某帮其办理网上贷款1万元。钟某某要求李某某将身份证、银行卡等交给其办理。后钟某某找到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工作的温某某,通过温帮李某某贷款了55000元至李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2019年1月2日至9日期间,钟某某以帮李某某查询货款是否到账为由,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某索要李手机上收到的验证码,并通过过验证码将李某某收到贷款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绑定在其昵称为琉璃鲸-招商总部钟经理的微信上,之后分多次将该卡内56409元转走。民警于2019年7月4日将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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