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铭辰车行,被告人钟某某将从他人处租来的车辆,以质押的形式押给被害人赵某某,从而骗得赵某某人民币共计718300元。
1、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铭辰车行,以车主着急用钱的名义,通过将车牌号为黑B****7号丰田RAV4汽车质押给被害人赵某某的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铭辰车行,以车主着急用钱的名义,通过将车牌号为黑B****8号丰田霸道汽车质押给被害人赵某某的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17000元。
3、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铭辰车行,以共同收取车牌号为黑B****K 号起亚K2汽车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0元。
4、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铭辰车行,以拿钱收车的名义,通过将车牌号为黑B****6号别克GL8汽车质押给被害人赵某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98000元。案发后,其家属返还被害人人民币48000元。
5、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铭辰车行,以朋友用钱的名义,通过将车牌号为黑B****8号奥迪A6汽车质押给被害人赵某某的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80000元。
6、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铭辰车行,以朋友倒货款要用钱的名义,通过将车牌号为黑B****3号宝马740汽车质押给被害人赵某某的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20000元。
7、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铭辰车行,以车主着急用钱的名义,通过将车牌号为黑B****2号别克GL6汽车质押给被害人赵某某的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52800元。
8、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铭辰车行,以朋友生孩子用钱的名义,通过将车牌号为黑B****8号奔驰汽车质押给被害人赵某某的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48500元。
9、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铭辰车行,以朋友着急用钱的名义,通过将车牌号为黑B****7号丰田汉兰达汽车质押给被害人赵某某的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60000元。
10、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铭辰车行,以朋友用钱的名义,通过将车牌号为黑B****1号本田艾丽绅汽车质押给被害人赵某某的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租车单、借款合同、微信截图、汽车质押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收条、声明、户籍证明;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马某某、李某丙、郭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范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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