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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务农,住鹰潭市余江区**队**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害人王某某委托被告人钟某某为其购买余江区邓家埠水稻原种场的集资房。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钟某某在未帮王某某购买到集资房的情况下,为筹钱用于投资等个人使用,仍以购房为由先后让王某某支付其购买集资房款21.8万元。2019年年初,王某某告知钟某某如未买到房就将钱退还,钟某某则谎称已经买到集资房,并以邓家埠水稻原种场房产科的名义伪造21.8万元的收款收据给王某某。2019年3月,王某某知道钟某某提供的收款收据系伪造后,便催促钟某某还钱,钟某某退还2万元。至2019年11月案发,钟某某未归还王某某19.8万元。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退还王某某19.8万元,取得对方的谅解。同年1月7日,钟某某到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邓家埠水稻原种场房产科证明、收款收据、银行流水明细、谅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大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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