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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桃源县邮政局九溪邮政所原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汉某某**街道**组**号,住湖南省桃源县**宿舍。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6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23日、2020年2月5日至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4月5日至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钟某甲虚构其单位需要揽储的事由,通过其岳父彭某丁骗取被害人彭某丙人民币20万元主要用于网络赌博。

到案后,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刘某某、彭某甲、钟某乙、彭某乙、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钟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亚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在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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