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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镇**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5日开始,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方式,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后通过中间人贝某某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000元。事后,钟某某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元。

(2)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后通过中间人吴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

(5)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后通过中间人吴某乙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吴某丙人民币4800元。

(6)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2250元。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以代办删除被吊销驾驶证记录的方式,通过微信转账骗取了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9000元。

3、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办理重考小车C1驾驶证的方式,通过微信转账骗取了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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