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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至2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间防护用品短缺之机,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害人吴某某(系在深圳市龙岗区被骗),谎称有防护用品体温测量仪可以出售。被害人吴某某信以为真,陆续转款共41624元给被告人钟某某用于购买防护用品体温测量仪。被告人钟某某未销售任何防护用品体温测量仪给被害人吴某某,并将骗取到的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吴某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退还了被害人吴某某1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赃款照片;2.书证: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互联网途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前科材料。

4.随案移送赃款赃物若干,详见移送清单。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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