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与朋友来到被害人马某燕在深圳市罗湖区洪湖东岸享联通讯店内。在聊天的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得知马某燕试图找人为自己和小孩办理深圳户籍。被告人钟某某谎称其有办法办理,需收取人民币6万元费用。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马某燕的店铺内与马某燕签订一份承诺书,随后向被害人收取人民币5万元。同年10月22日,钟某某谎称需补交纳社保为由,再次向马某燕骗得人民币7000元。之后,被告人钟某某将所骗钱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在被害人马某燕向其追逃钱款时,被告人钟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
2019年10月8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清湖新庄街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款收据、承诺证明书、社保流水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现场检测报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违法经历核查表、指纹卡;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珍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燕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一年以上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再昕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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