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9月2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许多留学生急于回国的心理,冒充旅行社工作人员,在微博上发布可以帮助购买回国机票的虚假信息,在添加微信好友后,以先行缴纳机票定金或部分机票费用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730元。被告人钟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赌博,并编造各种虚假理由拖延、逃避退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2300元。后被害人王某某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钟某某于同年4月11日退还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伊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2300元。
3、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姜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2600元。后被害人姜某某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钟某某于同年4月17日退还人民币5000元给姜某某母亲黄某甲,后又以先行返还退款5000元才能全部退款为由,于同年5月1日再次从黄某甲处骗回。
4、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后被害人胡某某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钟某某于同年4月17日退还人民币5000元。
5、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缪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后被害人缪某某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钟某某于同年4月13日、4月17日分别退还人民币370元、5000元。
6、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莫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2600元。后被害人莫某某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钟某某于同年4月17日退还人民币5000元。
7、2020年5月23日、5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童某甲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63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随案移送清单等;证人黄某甲、童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童某甲、胡某某、缪某某、伊某某、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支付宝交易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信网络编造可以购买回国机票的虚假消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张碧林
检察官助理:张少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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