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98********,畲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住福建省永安市**乡**村**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及辩护人钱锦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伴伴”陪玩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徐某某并获取其信任后,向徐某某推荐使用赌博软件云集宾利APP。同年7月21日至7月25日期间,钟某某通过其购买的QQ号,冒用云集宾利客服身份,以开通会员、会员升级、充值送彩金、缴纳提款所得税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共计人民币37860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786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谌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苏斌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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