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温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小区**栋**房用手机上网,其在手机微信发布一条购买20支电子体温枪的信息,被告人钟某某微信回复被害人其有体温枪卖,并发送了体温枪的图片。后双方谈好每支体温枪400元人民币,购买30支体温枪,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卫生院附近。同月16日1时02分,温某某通过微信向钟某某支付2000元人民币体温枪的订金。期间钟某某又向温某某卖口罩,商定每个口罩3元,温某某向钟某某购买10000个口罩。同日1时31分温某某使用微信向钟某某支付了10000元体温枪的尾款,1时32分使用微信向钟某某支付2000元口罩的订金。被害人温某某委托朋友张某某到交易现场后,被告人钟某某并未到场,之后拒不接听张某某电话,将被害人温某某微信拉黑。
2020年2月17日16时0分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钟某某居住的家门口将钟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洪亮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现金5100元(51张面额100元人民币)、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366833200********)、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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