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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4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持续从事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项目时间较长,其接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代理人的项目安排并积极参与,其以利用虚假材料麻痹群众,许以高额经济回报的手段,于2019年4月30日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虚假的文件材料、借条、领条、收条等物证、书证;2.证人朋某某、丁某某、文某某那个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会东县公安局东公(网情)勘〔2019〕048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应当知道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代理人的有关身份或者项目虚假,仍接受安排并持续积极参与该类项目六个月以上,在没有获得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20年2月24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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