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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钟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住广东省乐昌市**城**单元****房,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钟某在QQ、微信上发布售卖打印纸、复印纸信息,引诱被害人添加其QQ号、微信号,在与被害人达成交易收到货款后,实际不发货,诈骗金额达22405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单位均系人民币)。其中诈骗欧某甲6960元、欧某乙3580元、李某某11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欧某甲、欧某乙、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庆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附卷)、散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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