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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捕前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村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提供其名下的东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本人的身份资料给其双胞胎哥哥钟某甲(已判决),付费取得**系统的使用权。钟某甲通过钟某某介绍认识邱某甲(已判决)后,由钟某甲与邱某甲达成合作协议,以抽成方式有偿提供**系统的账户和密码给邱某甲使用,邱某甲招募了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梁某某(均已判决或另案处理)作为其组员,钟某甲则招募了欧某某、邱某乙、李某甲、钟某丁、严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已判决或另案处理)成为其组员,一起在钟某甲提供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县**基地**楼的办公室内利用**系统实施诈骗。诈骗人员首先搜索到相关商家的信息后导入**系统生成活动投票链接,然后将投票链接发送给商家,并谎称自己是旅游协会或商家联盟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以投票活动免费并可增加商家人气为由鼓动商家积极参与投票活动,且承诺给投票活动结束时排名前三的商家颁发奖牌及礼品,鼓动想拿到高名次的商家通过购买钻石以增加投票数,每个钻石需1元人民币,当商家购买钻石后,诈骗人员通过后台修改投票数刺激商家为了保住高排名而继续购买更多的钻石,以达到骗取更多钻石提成款的目的。商家购买钻石的钱首先进入**公司的账户,**公司抽取30%后将剩余的钱通过钟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返还,由钟某甲按照邱某甲汇总的其小组钻石数业绩抽成5%后返还邱某甲,邱某甲将其所得款项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支付工资给组员,钟某甲按照其组员的业绩以基本工资加提成或纯提成的方式发给员工。该团伙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各有分工,其中钟某某除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资料、支付宝账户等为该诈骗活动运营外,钟某某按照钟某甲的指示负责奖牌或礼品的采购、制作及寄送,且提供相关投票业务咨询,由钟某甲对其发放工资并从中获取利益。2018年3月至5月期间,钟某某伙同钟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对被害人朱某甲、赵某某、操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吴某某、李某乙、温某某、易某某、阙某某、李某丙、江某某、朱某乙、李某丁、陈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等人实施诈骗,上述被害人基于相信活动的真实性便号召其员工、亲友进行充值投票而受骗。经计算,钟某某涉案诈骗数额达8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记录、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受害人提供手机截图等材料、营业执照、**系统合作协议、支付宝转账明细表、住宿记录、出行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甲、邱某甲、李某甲、严某某、管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欧某某、赵某某、邱某乙、钟某丁、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吴某某、张某乙、刘某丁、黄某某、李某乙、温某某、易某某、张某丙、操某某、阙某某、江某某、朱某乙、李某丁、陈某某、李某丙、沈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朱某丙、申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钟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黄煜

2020年429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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