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社区居委会**号,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中路**广场**大厦**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中国机电信息网”等网站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谎称以“私家侦探”名义提供调查服务需交纳定金、保证金为由,利用虚假的手机号、银行卡,先后骗取从未谋面的湖北省鄂州市居民程某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43000元,其中:
1、2017年9月8日,湖北省鄂州市居民程某某通过互联网搜索“私人侦探”找到被告人钟某某发布的信息,并通过电话联系到钟某某,钟以提供调查服务需要交纳定金为由,骗取程某某人民币1200元。
2、2017年10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居民曾某某通过互联网搜索“私家侦探”找到被告人钟某某发布的信息,并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到钟某某,钟以提供调查服务需交纳定金、保证金为由,先后2次骗取曾某某人民币共计2800元。
3、2017年10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居民李某某通过互联网搜索“私家侦探”找到被告人钟某某发布的信息,并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到钟某某,钟以提供调查服务需交纳定金、保证金为由,先后2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3000元。
4、2018年5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居民何某某通过互联网搜索调查公司后找到福州贝佳侦探调查公司网页,并通过该网页留存微信和电话号码联系到被告人钟某某,钟以提供调查服务需交纳定金为由,骗取何某某人民币3800元。
5、2019年3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居民朱某某通过互联网搜索“私家侦探”找到被告人钟某某发布的信息,并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到钟某某,钟以提供调查服务需交纳定金等为由,先后2次骗取朱某某人民币共计2800元。
6、2019年4月28日至6月15日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居民田某某通过互联网搜索“私人侦探”后查找到诺金商务调查公司网页,进而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到被告人钟某某,钟以提供调查服务需交纳定金、保证金为由,先后3次骗取田某某人民币共计24600元。
7、2019年5月2日至5月6日期间,永昌县城关镇居民马某某通过互联网搜索“私家侦探”找到被告人钟某某发布的信息,并通过电话联系到钟某某,钟以提供调查服务需交纳定金、保证金为由,先后2次骗取永昌县城关镇居民马某某人民币共计4800元。
综上,被告人钟某某诈骗作案共13起,诈骗金额共计43000元,后将诈骗款全部用于个人花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钟某某处追回40426.5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湖南省永州市火车站检票口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铎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5.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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