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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从2019年8月27日至9月10日,从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从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5年开始担任赣州****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与施工队商谈工程合同。赣州****有限公司从2013年开始投资经营瑞金市云石山红色旅游度假山庄项目(又名瑞金市云石山长征主题公园),该项目因公司投资不到位于2016年12月26日被瑞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函终止履行,且原瑞金市国土资源局(现瑞金市自然资源局)一直未对红色旅游度假山庄项目选址的云石山梅坑村地块实施供地,该项目也未到瑞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报建手续。赣州****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收到终止函后告知了被告人钟某某,并叫钟某某不能再对外签订施工合同了。

2016年底,被告人钟某某告诉曹某某他在负责瑞金市云石山长征主题公园项目,可以介绍工程队来做公园护坡挡土墙项目获取介绍费。于是,曹某某、李某某介绍杨某某、肖某某到瑞金市云石山梅坑村考察瑞金市云石山长征主题公园护坡挡土墙项目,杨某某、肖某某在曹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钟某某。2017年4月14日,钟某某、曹某某、李某某与杨某某、肖某某签订承诺书,确保瑞金市长征主题公园护坡挡土墙项目交由杨某某、肖某某做。当日,杨某某根据钟某某的要求将15万元定金转账给了曹某某。曹某某收到定金后,于次日向钟某某转账7万元,并替钟某某支付了1万元工资给司机刘某某。截至目前,15万元定金未归还杨某某。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归案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温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隐瞒项目被终止的事实真相,向受害人杨某某承诺将工程交由其承包,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雄生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陆卷和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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