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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钟某某谎称其经营有**通讯公司和承包市政工程博取叶某某的信任。在取得叶某某的信任后,钟某某多次利用购买材料等理由诈骗叶某某人民币共125000元,所诈骗得来的125000元均用在平时的花销上。直至叶某某发现钟某某存在诈骗行为后钟某某将叶某某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后退还了10000元给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钟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怡

2020年5月 2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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