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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组,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诈骗,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9月,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社区******体育公园任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足球运营工作,负责足球队定场踢球等事宜,但没有收取订场费用的权利,球队订场费用应通过“**体育”APP进行交费。钟某某对前来体育公园订场的球队称如果直接把费用交给他,可以享受优惠,并私自收取场地预定费用。若已缴费球队进场踢球,就将按场次将费用交给公司,将没有进场踢球场次的预交费用,用于个人赌博。自2019年12月以来,钟某某将收取“**队”、“**队”等38支球队未使用的订场预付款共人民币115835元,用于自己赌博挥霍。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8月,虚构了可以在**体育公园投资合作供应矿泉水生意,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55500元,后在谢某某的追讨下退还人民币44500元,将剩下的人民币111000元用于自己赌博挥霍。钟某某于2020年8月,虚构了可以在**体育公园投资合作供应“**”饮料生意,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37889.7元,后在李某某的追讨下退还人民币113838元,将剩下的人民币124051.7元用于自己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桂某某等十四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等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徐玮

                              检察官助理 张美英

                              2021年1月1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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