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安陆市**镇**村**组。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甲嫌虚假广告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没有任何生产基地及生产专利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武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制作了网上宣传页面,并在百度网页上的好商汇平台推广发布了**公司所售的“奥特曼太阳能”系列产品拥有三大生产基地、十三项产品专利等虚假广告信息。2017年9月6日,被害人张某某在网上看到并相信该广告内容,与**公司签订了“奥特曼太阳能”系列产品的渭南地区销售代理协议,并向**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权益金。双方签订协议后,**公司无法提供“奥特曼太阳能”系列产品同广告宣传内容一致的专利及质保资质材料,张某某招商代理业务无法进行,致使张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2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报案材料、合同、汇票凭证、收据、**公司企业信息、广告发布情况说明、**广告发布信息、云梦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确认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孔某某、许某某、李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广告主,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有限公司未取得任何国家专利权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伟
检察官助理:易芳培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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