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武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任大客户销售主管期间,利用销售公司货物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1500箱大豆油以人民币1903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出售,并非法侵占该部分货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4373.6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与喜域贸易有限公司联系出售500箱佳润牌大豆油,以67750.65元的价格下单,后收取货款63000元,未上交公司。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与喜域贸易有限公司联系出售500箱元宝牌大豆油、200箱佳润牌大豆油,以95608.26元的价格下单,后收取货款88900元,未上交公司。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万家粮油店联系出售300箱元宝牌大豆油,以40950.36元的价格下单,后收取货款38400元,未上交公司。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珊珊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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