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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大客户销售主管,住南京市浦口区**城**街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武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任大客户销售主管期间,利用销售公司货物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1500箱大豆油以人民币1903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出售,并非法侵占该部分货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4373.6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与喜域贸易有限公司联系出售500箱佳润牌大豆油,以67750.65元的价格下单,后收取货款63000元,未上交公司。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与喜域贸易有限公司联系出售500箱元宝牌大豆油、200箱佳润牌大豆油,以95608.26元的价格下单,后收取货款88900元,未上交公司。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万家粮油店联系出售300箱元宝牌大豆油,以40950.36元的价格下单,后收取货款38400元,未上交公司。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珊珊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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