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58********,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共党员,原黄州区**财经**,家住黄冈市黄州区**街道**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7月2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黄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黄州区禹王财政所拨付给蔡吴廖村777,020元征地补偿款,该款由禹王信用社直达农户银行账户。因账户或户名错误,该批次110户实际打款成功成功笔数108笔,成功金额726720元;失败笔数2笔,失败金额50300元。5月21日,经核对账户和户名后,禹王信用社将50300元重新补打给农户。被告人钟某某从信用社将上述打款单拿回后,于2013年8月份连同该村其他费用共计1,849,820元在村财务报账。同年11月份,钟某某将726,720元的银行打款单的复印件拿到信用社盖章后再次在村财务报销。钟某某用此款冲抵借给同村村民刘某甲的10万元,又冲抵韩某某挪用村集体公款29万元。2014年3月24日,钟某某转出30万以其妻子孙某某的名字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后,钟某某又将此30万元分别借给蔡某某5万元、胡某某10万元、吴某甲8万元,余下7万元钟某某支付了其做私房的费用。2018年3月份,村委会财务清理小组发现钟某某重报726,720元土地补偿款后,钟向村委会承认了重报侵占的事实,并在其后的4、8月份退还了上述款项。
2015年7月份,蔡吴廖村村民吴某乙、秦某某、吴某丙分别出具领条领到土地补偿费57,512元、10,000元、36,400元,共计103,912元。7月21日,禹王财政所委托禹王信用社将上述三笔补偿款支付给三农户。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将信用社提供的包含吴某乙、秦某某、吴某丙三户的银行打款单在村财务报账,同时又单独将三人出具的领款单另行报账。2018年3月份,蔡吴廖村村委会在组织人员对该村土地补偿款清理期间,钟某某主动向清理小组人员承认重报该三笔计103,912元土地补偿款的事实,并由村委会开具收据,收回其重报侵占的款项。
综上所述,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担任黄州区**财经**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先后两次将村集体的财物830,632元非法占为己有。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被告人钟某某已与村集体办理财务手续,归还其所侵占的所有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726,720元土地补偿金、103,912元土地补偿款蔡吴廖村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钟某某银行账户流水清单,钟某某日记2014年1月6日日记本记录,刘某甲借条,孙某某30.8万元银行存取款记录单,142万元临港码头记账凭证及银行收付款流水单,蔡吴廖村2018年6月30日、9月30日对726,720元、103,912元款项入账会计记账凭证,220650元、50万元退缴款记账凭证及附件;2.证人刘某乙、韩某某、张某甲、洪某某、吴某甲、张某乙、汪某某、蔡某某、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担任蔡吴廖村民**会财经**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先后两次将村集体的财物830,632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征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家庭住址黄冈市黄州区**街道**村**组。联系电话:1340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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