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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4********,汉族,群众,初中,原石家庄**有限公司质检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系石家庄**有限公司质检科A班质检员,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之间,钟某某于**公司合并后,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取样过程中多取样,将部分手套暂时放在质检科隐蔽位置,下班回家时将手套带出公司放到辛集市**村家中,分多次将侵占得来丁腈手套以,每包(100只)16元的价格全部卖给陈某某(已起诉),得赃款29577元。其侵占手套为9寸钴蓝丁腈手套,经鉴定每只价格为0.423元。被告人钟某某侵占手套1624包,涉案价值68695.2元。2019年4月8日钟某某投案,其家属主动退赔涉案赃款68700元,石家庄**有限公司为钟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现场、辨认嫌疑人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在质检科工作取样的职务便利,侵吞生产线上的丁腈手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跃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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