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乡**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汽车服务站清远**店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职务侵占案,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担任清远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保险事故车理赔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先后十二次收取客户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后用于自身投资理财,再通过篡改维修单据欺骗公司。截至案发,被告人钟某某共侵占公司应收账款共219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丝瑶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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