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6〕767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房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7月7日释放。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6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日开始,被告人钟某某在我市罗湖区**村**区**栋**楼**房经营**按摩店。被告人钟某某为了牟利,将该按摩店的房间提供给卖淫女作为卖淫场所。被告人钟某某与卖淫女商定,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收取嫖资后,被告人钟某某从中抽取嫖资人民币50元。 

2016年3月1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该按摩店内,现场查获嫖娼的男子周某辉、杨某甲,卖淫的女子韩某、薛某真、温某霞等人(以上五人均已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核查登记表、尿检报告、指纹卡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诉讼参与人提交材料清单、法律意见书、会见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娣、杨某妹等十人的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6年5月23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