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加入“深圳市飕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组织以销售“4G随身WIFI”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引诱他人成为下线并组成六个层级,其中发展直接下线购买一台可获得300元收益提成,第二层下线购买一台可获得130元收益提成,第三层下线购买一台可获得50元收益提成,钟某某通过微信宣传、推广建群、发链接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达476人。2019年3月23日,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被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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