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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20年1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2日该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3年,被告人钟某某经某某乙、钟某塘(均另案处理)介绍来到北海市海城区并出资69800元加人非法传销组织“广东体系”。被告人钟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梁某某、黄某、谢某某、谢某、卜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资本运作”非法传销体系。被告人钟某某开设银行账户用于传销资金运作。至案发时,被告人钟某某已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已达120人以上,并从中获利。

2020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将被告人某某甲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传销人员关系图、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等书证、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其敏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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