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等6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丁,曾用名无,绰号赖某甲、赖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戊,曾用名无,绰号21,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己,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庚,曾用名无,绰号某某辛,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壬,曾用名无,绰号某某癸,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庚、钟某己、钟某壬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庚、钟某己、钟某壬组成车队,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在富罗镇金龙村一带取得运输业务,多次采取堵路、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钟某戊等人先后多次在富罗镇金龙村胜冲路段,以被害人梁某某不给道路维护费用为由,用三轮车、拖拉机拦截梁某某聘请的拉运木材车辆,堵住用于公共通行的道路,强行不给其运木车辆通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2018年9月30日至10月2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庚、钟某己、钟某壬共同承运被害人某某A砍伐下的木材,在试运两天后,钟某甲等人提出运费价格必须50元每方,钟某A并未同意。后钟某A雇请外地司机容某某、梁某某、邬某某等人以30元每方的价格运输。2018年10月4日,钟某甲等人就以钟某庚的拖拉机需要维修为由,将车停放在钟某甲家门口道路上,致使外地运输木材车辆难以通行;10月5日,被告人钟某己再将其所有的一辆拖拉机以车辆故障需要修理为由,停放在拦运木材车辆必经的一条岔路口处堵住道路,致使钟某A雇请的外地运木车辆无法通行,在某某甲等人拒绝挪走车辆后,钟某A被迫答应,按50元每方的价格结算之前某某甲等人的运费,共计4100元交付给钟某甲等人;10月6日,在公安人员到场出警后,钟某庚才将堵在岔路口的拖拉机开走;10月7日,钟某甲等六人再次以维修道路为由,拿着工具等物在运输车辆必经的道路上修路,致使运输木材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为使砍伐下的木材能顺利运出山,被害人钟某A被迫再次雇请钟某甲、钟某丁等6人运输木材,价格定下35元每方。此后,被告人钟某甲等人再通过限制外地司机拉运方数,强行卸载超过11方的木材,撒放铁钉在道路上等手段,给外地司机造成心理恐慌逼迫外地司机退出木材运输。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等人通过上述胁迫手段强迫被害人接受其运输服务,交易金额达6万多元。

(三)敲诈勒索罪事实

2016年9月,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以向梁某某收取道路维修费为由,索要梁某某2000元,后被梁某某拒绝未得逞。

2017年11月,被告人钟某甲等人私下找到承包华劲公司林木的老板廖威光,以其运输车辆经过金龙村胜冲村道为由,要廖威光交纳5000元道路维修费。廖威光为了保证其木材能顺利拉运,被迫交付5000元钱给钟某甲。

2018年11月,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等人找到承包华劲公司林木的老板某某A,以要其交道路维护费为由,强行索要某某A5000元钱。某某A在遭到某某甲等人的多次堵路后,被迫将5000元交给被告人钟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出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邱某某、张某某、邱某某、邱某某、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贝某某、梁某某、某某A、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庚、钟某己、钟某壬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庚、钟某己、钟某壬手机电子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钟某戊借故生非随意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庚、钟某己、钟某壬以堵路、撒铁钉等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堵路、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钟某戊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志敏

                                    检察官助理:龚艳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庚、钟某己、钟某壬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光盘肆张,换押证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