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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二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黄**,绰号“小丽”、“小杰”,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住址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被告人钟**、黄**、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被告人黄*、邱**、邱**、邱**、陈*、张*、沈**、韦**、杨**、唐**、陈**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黄**伙同张**(在逃)、石**(在逃)等人,以开淘宝、天猫交易流水网店刷单以及给网上赌博公司刷流水等招工的名义,向社会宣传注册公司赚钱,提供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一套,给付好处费500-1000元,吸引社会人员用自己居民身份证或介绍他人前来注册空壳公司,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卖给黄**、张**、石**等人获取报酬。被告人黄**化名“小丽”、“小杰”,通过QQ、微信,发布宣传广告后,黄**与同意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卖的钟**、黄*、黄**、邱**、邱**、邱*、陈*、张*、沈**、韦**、杨**、唐**、陈**分别取得联系,用这些人员各自的身份证通过微信“市民签”程序网上注册空壳公司,并将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人员的信息反馈给张**、石**等人,由石**、张**安排其他人员(身份不详,待查),分别带领钟**等人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将营业执照资料、对公账户、U盾、资金结算卡等,出卖给黄**、张**、石**等人。其中:

被告人黄**为牟取利益,2019年7、8月份,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5家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店、广州**有限公司、广州**百货店,并在银行办理了该5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将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张**、石**,获利2500元。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该5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共达320万余元。被告人黄**并作为中介,以介绍一人获取好处费300元的价格,将钟**、黄*、黄**、邱**、邱*、邱*贵、陈*、张*、沈**、韦**、杨**、唐**、陈**,介绍给张**、石**,非法牟利。

被告人钟**为牟取利益,2019年8月份,通过黄**注册了2家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以2000元价格出售。并为黄**介绍了被告人杨**,获利100元。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该2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共达1036万余元。其中淅川县居民常**被电信诈骗一案流经资金5.7341万元。

被告人黄*为牟取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黄**,2019年11月份,注册了3家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广州**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获利1000元。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其中广州**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达82万元。

被告人黄**为牟取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黄**,2019年11月份,注册了2家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和广州**商行,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获利1430元。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该2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共达43万余元。

被告人邱**为牟取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黄**,2019年11月份,注册了2家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和广州**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获利1100元。并为黄**介绍了被告人邱**、邱*,获利200元。

被告人邱**为牟取利益,通过邱*联系到黄**,2019年11月份,用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注册了2家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和广州**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获利1318元。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该2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共达254万余元。

被告人邱**为牟取利益,通过邱*联系到黄**,2019年11月份,用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在网上注册了2家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和广州**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杰成,获利760元。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该2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共达282万余元。

被告人陈*为牟取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黄**,2019年7、8月份,注册了4家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店、广州**店,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将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杰成,获利500元。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该4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共达461万余元。

被告人张*为牟取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黄**,2019年11月份,注册了2个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和广州**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广州**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杰成,获利730元。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该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共达85万余元。

被告人沈**为牟取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黄**,2019年11月份,注册了2个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公司和广州**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将该2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获利1000元。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该2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达2万余元。

被告人韦**为牟取利益,通过黄**,2019年11月份,用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在网上注册了5个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将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获利2700元。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该5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共达327万余元。

被告人杨**为牟取利益,经钟**介绍认识黄**,2019年11月份,用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注册了2个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店、广州**店,并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后将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杰成。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该2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共达536万余元。

被告人唐**为牟取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黄**,2019年11月份,注册了3家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将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杰成,获利2500元。

被告人陈**为牟取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黄**,2019年10月份,注册了2家没有实际投资经营的公司,分别是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广州**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给黄**,获利900元。根据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广州**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部分流水共达3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钟**等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常**的陈述;3.到案经过、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钟**、黄*、黄**、邱**、邱*、邱*贵、陈*、张*、沈**、韦**、杨**、唐**、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黄*、黄**、邱**、邱*、邱*贵、陈*、张*、沈**、韦**、杨**、唐**、陈**,注册没有实际出资、经营的公司,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自先

张仁道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钟**、黄*、黄**、邱**、邱*、邱*贵、陈*、张*、沈**、韦**、杨**、唐**、陈**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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