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丙,绰号“某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2月初开始,被告人某某甲在平南县思旺镇镇北村北二屯钟屋祠堂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撑船”形式聚众赌博,每次“密十”抽水10至50元,每场抽水获利300元至1000元不等。某某甲除了自己做抽头渔利外,并以每场给50至300元不等的报酬雇请被告人某某丙等人帮助其在赌场做抽头渔利。该赌场在每天晚上12点钟后就成场开始赌博,一般赌博2至3小时就结束,有时也赌到凌晨五、六点某某戊时才结束。来该赌场参赌人员最多时有12、13人许,最少时也有7、8人。自2020年2月初至3月16日期间被告人某某甲在该赌场抽水获利共16000元至17000多元。被告人某某丙在该赌场为某某甲抽水获利6000多元,其本人获得2000多元的报酬。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 扑克牌、现金人民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罗某甲、罗某乙、谢某甲、邓某某、张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某某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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