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0********,中专文化,住高州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商场门前停车处使用伪基站设备向周边中国移动客户发送有关汽车贷款的宣传广告,3小时后钟某某回到**商场门前才关掉设备离开现场。
2、2017年1月9日9时许,钟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苑门前停车处使用伪基站设备向周边中国移动客户发送汽车贷款宣传广告,半小时后钟某某回到**苑门前将伪基站设备关掉后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
3、2017年1月10日14时30分许,钟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广场西门处使用伪基站设备向周边中国移动客户发送汽车贷款宣传广告,20时许某钟某某再次回到**广场西门停车处取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分析认定,该伪基站向周边移动客户群发了5099条广告短信,累计中断移动公司手机网络28.3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未经批准设置的通信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手机信息,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比照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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