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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瑞金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号,现住江西省瑞金市****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多次从瑞金市**宾馆、**小区、公园**城、**镇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旁工地盗窃钢管扣件,并于盗窃当日将盗得扣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瑞金市**金典对面的邓某某废品收购店。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钟某某所卖扣件可能是偷盗所得的情况下,多次从其手中收购大量仍能正常使用的扣件。经瑞金市价格认定中心依法鉴定,被盗钢管扣件总价值为986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所卖扣件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邓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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