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街**社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被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长沙市**区**店门口,盗走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谭某某的一台爱玛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42元;
2019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长沙市**区**小区**栋**楼**水果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华为Nova2s手机,后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53元。
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所盗窃的爱玛电动车追回,退还给被害人谭某某,取得被害人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监控截图、收据、购机送话费协议、移动营业厅零售单、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彩色多普勒检查报告单、CT诊断报告书、DR医学影像检查报告书、放射影像学诊断建议书、病历、放射影像照片、病情告知函、建议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函、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2、其曾有行政处罚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3、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5、其所盗部分财物已经追回并发还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该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敏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湖南省长沙市**区**街**社区**号被监视居住;
2、侦查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